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 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 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 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1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 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 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 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第216章 番外篇【22】马尔科乙女(完) 自那以后,花音就在马尔科那里住了下来。 虽然马尔科老念叨着要给花音找一个合适的安身之处,但谁都知道,他有多舍不得离开那小丫头。 还时常把人藏起来不让他们看见,估计他们多看两眼,这家伙私底下指不定都要醋成什么样了。 他们从来都不知道,马尔科原来是那么一个护食的人。 其实马尔科也不是说,非得每天和花音黏在一起。 就是他在问花音有什么特殊技能的时候,花音回答的是:“勾引男人。” 问花音以后想靠什么什么谋生的时候,花音的回答是:“开歌舞伎町,当妈妈桑~” 所以怎么可能放得开啊...... 他一直知道,花音是个冷心冷情的人,对他可能有一点喜欢,但是绝对不深。 花音之前还骂他是渣男,但是花音本身实质上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渣女。 什么提起裤子就不认人,什么转头就爱上另外一个人,这些对她来说完全就是基本操作。 那种看到帅气男人就走不动道的架势逼得马尔科都有些神经质了,他的确喜欢花音,他是海上富有盛名的大海贼,又怎么会允许自己的女人觊觎其他的男人...... 但是他至少能够猜到一点,单纯的皮相吸引不了花音,否则他这个花音口中的“大叔”完全不占优势。 至少目前为止,花音对她的兴趣最大。 他目前为止还是放心的,直到......艾斯外出做任务,带着队员们回来了以后...... 马尔科并不否认艾斯拥有着他这个年纪独有的年轻人的傲意和朝气,但是他的身上也同样拥有着独属于成熟男人的魅力啊...... 只不过艾斯,的确处在天之骄子的位置上啊,天赋可以说是马尔科见过的数得上号的强,就是心性上稍微欠缺了一点。 但是他还年轻,还有无限的可能,这样一想,的确是对年轻女孩子充满着吸引力啊...... 不过,花音是属于他的。 这一点马尔科是相当明确的。 不要说艾斯根本没有和他争的心思,就算有他也不会允许的。 看着花音和艾斯坐在一起聊的很开心,马尔科觉得今天的菠萝都没有往常好吃了。 当然,花音坐在那刚开始还听的津津有味,没过多久她就感到无聊了,因为这个名叫艾斯的年轻二番队队长后面一直在讲他的弟弟。 他口中的弟弟的确是很有趣了,但是也不能一直说啊。 看起来这家伙比马尔科还要直男啊,帅气是帅气,但是貌似不太是她的菜。 她喜欢更加......有性张力一点的? 想到喜欢这个话题,让她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她脑海里浮现出来的第一个人居然会是马尔科...... 每次吃饭之前都会特意交代萨奇做她喜欢吃的东西,到一些岛上采购物资的时候会特意询问以藏女孩子到底喜欢什么,然后给她带回一大堆漂亮的小玩意。 会关注她到底在想些什么,关注她的内部思维,会想要逗她开心...... 这些是喜欢吗? 或许是的吧。 以前在当花魁的时候,也不缺人为了博她一笑而一掷千金。 但是那样的快乐是很短暂的,因为他们最终的目的,始终都是占有她。 如果她没有这幅美丽的皮囊,或许她所拥有的东西会大打折扣,但是接触到的人也会更纯粹一些? 当你身上没有那种他人可望而不可求的东西的时候,你便不用去猜忌那些人接近你到底是为了什么,因为你已经没有什么东西值得别人花心思算计了...... 马尔科对她是见色起意吗? 这个答案几乎没有什么疑问,是的。 但是后来的那些尊重、耐心、和爱护,又真的都是因为她的脸吗? 马尔科会在她想要跳海自尽的时候毫不犹豫地跳进大海拉住她的手。 马尔科是恶魔果实能力者,跳入大海如果没有他人相救的话,根本就是必死无疑。 而且花音还为了确保自杀成功,还特意在自己的脚踝上绑了块大石头。 花音在海水里闭着气,看着马尔科嘴里不断吐出水泡也没有放开她的手,突然有些疑惑起来,她一直以为,他们只是皮肉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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