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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

时间:2024-11-01 18:10:25  状态:完结  作者:泠水七弦

  但如此就存在买卖双方为了省“中介费”而越过中介方自己买卖的情况。

  中介方不知道就罢了,若是知道了,自然要把中介费要回来。

  只是不知道他们那个世界的律法对这一点是怎么规定的。

  “中介合同纠纷?”

  “78万……”

  “15600元。”

  “23400元。”

  贾诩念着这三个数据。

  因为不知道天幕上的钱币同他们的钱币之间如何换算,自然也就不知道姜海蓝念出的这三笔金额究竟有多少,购买力是有多大。

  不过都上万了,应该也少不到哪里去吧?

  贾诩也不纠结,想不通的话题抛在一边就是,他更在意的是能不能说动丞相安排人学习天幕上的数字。

  那个数字可实在是太方便了!

  他并不知道他们的丞相在琢磨推行大白话的可能性。

  ——

  朱凌薇点了点头,看向廖宗虹,“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显然也是有备而来,很是冷静地发表意见,“法官,我购买青兰小区的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中介公司给我介绍的,那个房子的房主之前在外边贴过卖房的单子。”

  “是,他们中介公司是给我介绍过几处房子,但都没有谈成。我自己和青兰小区的房主谈好了价格,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认为和他们中介公司无关,我不应当支付中介费,恳请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姜海蓝笔尖飞快地记录下被告的观点:1、房主贴过卖房广告;2、自己谈成了价格,认为与原告无关。

  记下后,她拿过自己的证据目录,看着目录上的几个时间点,圈了起来。

  朱凌薇归纳争议焦点:“第一,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双方是否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中介费;第三,被告是否对被告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

  姜海蓝迅速地拿笔记下。

  她这边拿笔在记,坐在法官的书记员付凯双手也在键盘上快速地敲打。

  朱凌薇看着电脑屏幕上付凯记到了第三点,便问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姜海蓝笔下不停,她朗声回答,“没有异议。”

  朱凌薇转向廖宗虹,“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说:“没有。”

  ——

  “啧啧,”鲁肃道,“对方也很聪明啊。”

  原告中介的意思是我们的人为了介绍了房屋,你才知道有这个房子在卖,你才能认识待售房屋的屋主。

  你越过中介去买房,就是对中介的违约,要付中介费和违约费的。

  但被告说,屋主以前在外边贴过出售房屋的单子,那我就能说我是在外边看到的,和你们无关。

  何况我还是自己谈成的买卖。

  周瑜神色平静,他望着姜海蓝,“姜海蓝很冷静。”

  她脸上看不出什么情绪波动。

  被告的“答辩”并未让她因此担心会输掉官司。

  那么,她是打算怎么反驳对方呢?

  周瑜有些期待地看着。

  黄盖看了一眼姜海蓝右手握着的笔和铺在桌上的白纸,又看了一眼正在噼里啪啦敲键盘的书记员。

  一时感慨万千。

  心里暗自嘀咕,若是我们也能拿那玩意儿来写字,快速、高效、便捷!

  周瑜听到他嘀咕,微微一笑,“莫说是那个……”他顿了顿,“我们连姜海蓝手上写字的笔和那么白那么平整、光滑的纸张都没有!”

  没学会走就想跑?

  黄盖:“……”他忍不住想要叹气。

  作者有话要说:

  1、[1]、[2]庭审流程

  2、文中的人名、小地名,基本上都是我随便编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哈


第55章 中介合同纠纷二

  归纳争议焦点之后,就是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环节。

  朱凌薇语气平静地说道,“围绕争议焦点,由原告方先进行举证,要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姜海蓝左手边是一叠证据材料,她一边念证据目录,一边从证据材料上拿过三张订在一起的纸,“我们的第一组证据,是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姜海蓝说:“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

  朱凌薇看向廖宗虹,“被告要看看吗?”

  廖宗虹摇头,“不用看。”

  朱凌薇又问,“你对这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廖宗虹回答,“没有意见。”

  姜海蓝拿起第二组证据,“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一份《房屋中介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B区竹香苑11栋15-01号房、B区菊华公馆15栋24-08号房、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签订了合同。”

  她视线下移,“以及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的2%,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念完之后,姜海蓝抬头看向朱凌薇。

  朱凌薇点了点头。

  姜海蓝起身,将手中的《房屋中介合同》的原件拿给了朱凌薇。

  她先前立案的时候,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

  有原告盖公章、被告签字按手印的原件,开庭时带过来当庭出示。

  ——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没有掉过,原件掉了可就麻烦了。

  朱凌薇接过《房屋中介合同》,大致翻看了一下双方签订的条款,又看了看最后双方的落款和时间。

  她问廖宗虹,“你要看看吗?”

  廖宗虹说:“我看看。”

  朱凌薇将纸张往他那边一递,廖宗虹起身,往前走了几步,接过合同。

  廖宗虹看了一会儿。

  朱凌薇问,“被告对合同有什么意见?”

  廖宗虹看着最后的签字,“这个是我签的,但是我买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公司的介绍。”

  ——

  曹丕双手抱臂望着天幕,脸上挂着奇怪的笑容。

  “哦,原来这就是举证质证!”

  原告方起诉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费,那么就要由原告方来“举证”证明“为什么”。

  你和被告之间有什么关系,你为什么要求被告付你这笔钱。

  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认知不同。

  法庭和法官,居中做裁判,还真的只是“居中”吗?

  他们不负责查案?

  或者说,他们是根据原告方自己的举证来查案?

  他若有所思,莫非,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

  刑事案件里有警方调查案件,然后将查好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在开庭时出具。但民事案件里举证就得由原告方自己来。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官会判原告方输吗?

  蒋琬则在思考“公司”。

  “看起来,公司就是店铺,不过是专门从事买主和卖主的房屋中间介绍的店铺。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意思吧?”他捏着下巴,不大能理解,“为什么要把店铺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还有姜海蓝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蒋琬跳过自己不理解的“复印件”,琢磨这个营业执照。

  ……他琢磨不能。

  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蒋琬眸色渐深,“姜海蓝说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那么……”

  莫非这一套证据就是原告这家公司的“户籍证明”?

  ——

  姜海蓝继续念第三组证据,“我们的第三组证据是两份VX聊天记录。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陈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22页,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冯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59页。”

  “证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间,陈小瑜和冯宇浩向被告介绍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陈小瑜和冯宇浩先后带被告看过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后购买的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第三,陈小瑜为被告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沟通的房价是780000万元。”

  朱凌薇问廖宗虹,“你要看看吗?”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姜海蓝抱起两大叠VX聊天记录的截图,往廖宗虹那边一递。

  廖宗虹起身走过来接过,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钟。

  朱凌薇问,“这个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吗?”

  VX聊天记录没什么好否认的,廖宗虹点头,“是。”

  他又立即反驳,“但是他们并没有帮我谈成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当时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没能买到房子。后来我也不是780000元买下来的。”

  朱凌薇顺便问了一句,“你是多少钱买的?”

  廖宗虹说:“735000元。”

  书记员那边“啪啪啪”敲键盘。

  姜海蓝也在庭审笔录上写下“735000”。

  姜海蓝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陈小瑜和廖宗虹的电话录音。

  “证明廖宗虹最后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事实。”

  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凌薇问姜海蓝,“你手机里有吗,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蓝点点头,她有。

  姜海蓝拿出自己的手机,点开同原告工作人员陈小瑜的VX对话框,播放了对方发给她的录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录音。

  廖宗虹承认自己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是通过陈小瑜和冯宇浩的介绍买到了这套房子,拒绝向陈小瑜支付中介费。

  是通话录音,廖宗虹也没什么好否认的,那就是他自己的声音,是他自己说的话。

  “录音是真的,但是我认为我并不是通过他们中介公司的帮助买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该付钱。”

  第五组证据是一张VX朋友圈截图。

  姜海蓝说:“这是被告发的朋友圈,被告乔迁新居,决定于2023年1月1日举行乔迁宴。这上面写的新房就是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被告拿过去看了一眼,依然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

  “有趣有趣!”庞统笑道,“原本我还想原告和被告已经签了合同,有这份合同在,哪里还需要别的证据证明?”

  但事实上,如果原、被告签了合同,原告却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做事呢?

  比如这个案子里,被告承认合同,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所以拒绝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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